(2015)横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汪某被告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拓福成审 判 员 雷祥涛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