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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孙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汪某被告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孙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拓福成审 判 员  雷祥涛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