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钱秀明与靖江市永业船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秀明,靖江市永业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8号原告钱秀明。委托代理人夏金成,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永业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合兴港口西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卢山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秀明与被告靖江市永业船舶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秀明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