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嗣兴、林育朱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杨嗣兴,林育朱,杨瑞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嗣兴。被告林育朱。被告杨瑞禾。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嗣兴、林育朱、杨瑞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新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 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