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阙义斌与戴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义斌,戴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阙义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戴敦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敦勇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先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