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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明建申请对胡清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建,胡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61-1号申请人吴明建,男。被申请人胡清波,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26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C29Z**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吴延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