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光明与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明,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唐光明,男,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第11层(名义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0654-8。负责人徐列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洁,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明与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