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车文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文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北段东侧逸秀园3-1-1206,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红磡公寓10号楼5门。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车文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文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