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裁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卫红,张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裁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阎卫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解放路240号10号楼3单元2号,身份证号411002197012241525。被执行人张广民,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许昌县邓庄乡苏堂村8组,身份证号4110231966032920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广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广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广民的银行存款4408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