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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粟云香诉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云香,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初字第12号原告粟云香,女,土家族,农民。被告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罗依溪镇。法定代表人宋冬健,男,土家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舒东彪,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粟云香诉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现原告粟云香因被告古丈县罗依溪镇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云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云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启图审 判 员  陈 河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