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马密文、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马密文,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贾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刘中华。被告马密文。被告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密文,身份证号1301211969********。被告贾志文。原告刘中华与被告马密文、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贾志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原告刘中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对被告马密文、河北金达瑞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贾志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马密文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刘 彦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