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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志红与张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红,张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陈志红。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红与被告张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志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红撤回对被告张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原告陈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欣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