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志红与张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红,张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陈志红。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红与被告张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志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红撤回对被告张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原告陈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欣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