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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金全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全,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李金全。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投资人马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全与被告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张家港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张家港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全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张家港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全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张家港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