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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0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