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史付龙与平度市仁兆镇冷戈庄电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付龙,平度市仁兆镇冷戈庄电信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210号原告史付龙,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冷戈庄电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付龙与被告平度市仁兆镇冷戈庄电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付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付龙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