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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宁凤君与吴梅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宁凤君。委托代理人唐海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梅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代表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凤君诉被告吴梅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未终结等客观原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宁凤君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