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26号��告:吕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