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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26号��告:吕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