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安市联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联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联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广安市联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荣新.两江国际项目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163000元为限;现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荣新.两江国际项目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163000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