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一×、刘二×与刘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刘一×。原告刘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丽琴,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委托代理人张洪珍。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一×、刘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