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诉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孟令富、张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孟令富,张波,付明祥,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东鹏,董���长。委托代理人陈怡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孟令富。被申请人张波。被申请人付明祥。被申请人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集乡莞渎村。法定代表人杨菊,总经理。申请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孟令富、张波、付明祥、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付怀东向我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6%,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被申请人孟令富、张波、付明祥、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付怀东于2015年7月2日出逃,至今联系不上。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令富在中国农业银行灌南支行账号为10×××94上的存款3万元、被申请人张波在江苏银行灌南支行账号为62×××68上的存款3万元、被申请人付明祥在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34上的存款5万元、被申请人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公司在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3208221301201000019550上的存款19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灌南国际广场第1幢107室房屋(产权证:灌房权证灌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令富在中国农业银行灌南支行账号为10×××94上的存款3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波在江苏银行灌南支行账号为62×××68上的存款3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付明祥在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34上的存款5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班艺木业有限���司在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3208221301201000019550上的存款19万元。五、查封申请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灌南国际广场第1幢107室房屋(产权证:灌房权证灌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友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