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慧君诉陆传梅、成都博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慧君,陆传梅,成都博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叶慧君,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传梅,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博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陆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慧君诉被告陆传梅、成都博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慧君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慧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慧君撤回对被告陆传梅、成都博通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167元,由原告叶慧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