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升磊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磊,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升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伟,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磊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升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升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俊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