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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厚松与刘德龙、芮秀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松,刘德龙,芮秀芝,刘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55-1号原告:黄厚松,男,1977年8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刘德龙,男,1988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芮秀芝,女,1959年8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文红,男,1959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厚松与被告刘德龙、芮秀芝、刘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芮秀芝、刘文红所有的的位于凤台县凤凰镇后马场桥潘凤路西侧门面房一间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芮秀芝、刘文红所有的位于凤台县凤凰镇后马场桥潘凤路西侧门面房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