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章进诉被告陈春成、赵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进,陈春成,赵松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154号原告章进。被告陈春成。被告赵松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进诉被告陈春成、赵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章进的担保人陈国民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春成、赵松枝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章进的担保人陈国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