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通国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通国上诉人王通国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通国称: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云南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搬迁奖励费用20000元,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通国起诉的请求,原已在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3147号案件中做过处理,该案王通国要求云南中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搬迁奖励费用30000元,未能得到支持,现王通国又提出诉请20000元,虽然诉请金额上有所减少,但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均与官渡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3147号案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一致,其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王通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