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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08号原告:肖某某,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