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店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店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店英,男,1938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曹市镇黄塘行政村后周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店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7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曹市派出所民警执行巡逻发现,在涡阳县曹市镇黄塘行政村后周自然村村民王学军的房子后面以及王学军麦地里发现有罂粟。经查,2014年秋季,王学军的岳父曹店英在王学军的房屋后面及麦地里非法种植罂粟,曹市派出所民警当场铲除清点罂粟547株。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曹店英到涡阳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店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张立兰、李刘氏、郝芳、王全兴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店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4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曹店英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店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修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