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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王洪芳、张志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王洪芳,张志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403-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西。负责人霍爱梅,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洪芳。被告张志芹。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被告王洪芳、张志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引用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