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祥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祥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赵祥虎(又名赵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祥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祥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祥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祥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祥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祥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