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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陆玉柱与崔玉权、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柱,崔玉权,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陆玉柱,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农业银行蚌山分理处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崔玉权,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崔玉权、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陆玉柱支付到期债务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蚌国用(出让)第08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蚌国用(出让)第08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