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进军与张贵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军,张贵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15号原告:周进军,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杨林。被告:张贵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进军诉被告张贵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进军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