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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郄旺存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48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郄某某,男,1959年8月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小玲、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北向南转弯行驶至焦家村通村公路丰家山路段时,因驾驶不当致车辆失控坠入该道路东侧沟中,并致车上乘员刘某某(郄某某之妻)现场死亡。经神木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诊断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免于刑事处罚申请书,血醇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子女均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拓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