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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与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女,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原告袁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姬润杰,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乙,男。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庆利,组长。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利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利,男,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住该村。原告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与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柏梁一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梁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李某乙及李某甲、袁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海军,被告西柏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即西柏梁一组组长王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其母袁某某系被告村组村民,其出生后户籍随其母袁某某落户于被告村组。2003年9月13日,其父李某乙与其母袁某某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随母亲袁某某共同生活。2015年3月14日,被告村组公布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被告西柏梁一组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8万元,但未给其分配。因被告西柏梁村委会系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袁某某、李某乙诉称,其二人系原告李某甲的父母,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西柏梁一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户应奖励100%,但被告西柏梁一组在分配时仅分配了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未足额分配奖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柏梁一组、西柏梁村委会辩称,根据其村的《会议记录》规定,给农嫁非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2.4万元,独生子女不予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之母袁某某原系被告村组村民。1995年3月6日,袁某某与城镇居民李某乙登记结婚,1998年5月12日,袁某某生育了李某甲。李某甲出生后落户于被告村组。2003年9月13日,袁某某与李某乙经本院调解离婚。2015年3月12日,被告西柏梁一组召开会议,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形成了《会议记录》一份,载明:“……1、独生子女户分配100%双女户分配50%;2、西柏梁村一组现有人口五百贰拾人(520人),每人平均肆万捌千元整(48000元)。3、农嫁非的女按正常分配,独生子、女奖励50%……”2015年3月15日,被告西柏梁一组在被告西柏梁村委会审核后向其组每位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4.8万元,但未向原告李某甲分配,且未给原告袁某某、李某乙足额奖励款,三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户口本、本院(2003)未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会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甲因出生落户于被告村组,即成为被告村组村民,应享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甲关于被告西柏梁一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中“农嫁非独生子女奖励50%”的条款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故本院对原告袁某某、李某乙请求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应予支持。被告西柏梁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被告西柏梁一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监管责任,故被告西柏梁村委会应对被告西柏梁一组支付征地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征地补偿款4.8万元。二、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李某乙独生子女户奖励款2.4万元。三、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李某甲、袁某某已预交),现由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袁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晓嵘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祎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