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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郑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被告:郑俊,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郑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