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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晓庆与李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庆,李颖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466-1号原告刘晓庆,男。委托代理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颖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庆诉被告李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