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晓庆与李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庆,李颖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466-1号原告刘晓庆,男。委托代理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颖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庆诉被告李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