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施永强与段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强,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施永强。被执行人段斌。施永强与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永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以(2015)易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石料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申请执行费8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段斌应付给施永强的石料款6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734元,由段斌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20000元,其余的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费811元,由段斌负担;三、如段斌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施永强有权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杞得权审判员 侯 云审判员 王儒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柏文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