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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冯某。被告班某,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黄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马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