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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殷玉红与被执行人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红,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460号申请执行人殷玉红(殷芳),女,1973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3********,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镇孙新庄***号。被执行人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五段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云,经理。申请执行人殷玉红与被执行人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殷玉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30557.41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9958.55元)。二、驳回原告殷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殷玉红负担273元,被告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均未有登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殷玉红与被执行人徐州三云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王帅星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孟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