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仁之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之,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之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仁之与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仁之于2015年4月7日依据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4)104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仁之于2015年7月8日以上述申请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4)104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孙昌松执行员 史新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