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风诉被告沈阳其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风,沈阳其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06号原告李景风,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委托代理人孟丹,系沈阳市铁西区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其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7号(311)。法定代表人蔡菊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风与被告沈阳其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景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