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190号罪犯王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王某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6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浩鸣审判员 余高奇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丹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