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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蒋仕喜、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国,蒋仕喜,许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朱建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蒋仕喜,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许建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案受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蒋仕喜、许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蒋仕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福建天途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是福州市鼓楼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朱建国户籍所在地为福鼎市桐城街道江滨南路66号桑园宿舍四梯408室,而其提供的“借条”则明确约定“产生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蒋仕喜认为本案不宜由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但其要求将案件移送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蒋仕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鼎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