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柞水县下梁镇高垣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吴荣明、吴荣华、吴荣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51-5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下梁镇高垣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高垣村一组)。负责人毛龙学,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斌,柞水县下梁镇高垣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荣华,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吴荣明,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吴荣涛,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垣村一组与吴荣明、吴荣华、吴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荣明、吴荣华、吴荣涛应返还高垣村一组位于高垣村高岩峡的承租土地4.2亩,并将原租赁土地进行平整,清理地面附属物及堆放物,支付土地占用费5520元,承担案件诉讼法21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清理了租赁土地的附属物及堆放物,将承租的4.2亩土地返还给了高垣村一组;申请执行人高垣村一组主动放弃了吴荣华、吴荣明、吴荣涛应支付的土地占用费5520元及案件诉讼费210元的执行请求,并自愿负担了执行费250元,高垣村一组收到承租的4.2亩土地后,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