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严明镇与马革委、洪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明镇,马革委,洪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严明镇。被执行人马革委。被执行人洪美云。原告陈志和与被告贾国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零。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