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新燕(系被告妹妹),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1日经人相亲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6月18日订婚,后于2013年11月26日双方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因此夫妻感情基础极其薄弱且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打架。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隐瞒自身的生理缺陷,其在明知自己存在性功能障碍的情况下还与原告结婚,致使婚后双方无法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更别说像别的女人那样怀孕生子。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有生理缺陷始终无法过上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收取被告的礼金及手机电脑等物品等内容,原告认为不是事实,原告没有收到礼金80000元,具体多少也记不清了,这些彩礼已用作置办嫁妆了,苹果手机跟电脑也都是原告自己买的。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订婚、领取结婚证同原告一致。原、被告祖辈系亲戚关系,两家平时酒席均有来往,双方早就认识。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订婚时被告三次共付给原告彩礼现金8.5万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条20.3钱,价值21800元人民币。另一条金项链5.2钱,价值5600元人民币。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及苹果5代手机一部共价值8200元人民币。结婚当天答辩人又给原告6000元人民币,结婚后第二天,原告哥哥来被告家,被告又给10000元人民币见面礼。总共付给原告136600元人民币。以上经济付出,大部分是被告向他人借的,至今尚欠他人债务未还,从而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综上,答辩人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有建立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付给原告的彩礼等共计136600元人民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A1、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A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户籍状况。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B1、发票原件两张,证明被告确实买过两条项链给原告;B2、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因为婚礼被告到处借款,导致家庭负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B1有异议,认为发票上的字迹不像是2013年写的,如果是2013年写的话,字迹应该是比较模糊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B2也有异议。认为被告家的经济不像被告所述的为了结婚负债,而且村证明这个是很容易开的。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证据B1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证据B2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订婚,后于2013年11月26日双方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已经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因被告患有生理缺陷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分居时间尚短,故其离婚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家煊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