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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华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贵,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上午,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绍水中队教导员易某带领协警赵某乙、闫某等六人在322国道全州县咸水收费站正常设卡查处违章车辆。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华贵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搭载其哥哥李某乙从兴安县往全州县方向行驶,正在执勤的赵某乙见该车辆欲通过收费通道时,示意被告人李华贵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查处,被告人李华贵驾车将赵某乙撞倒在地后冲卡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华贵在其兄李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咸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华贵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了由被告人李华贵赔偿被害人赵某乙医药费2406元;误工、护理、伙食费2400元;财产(手表、警服、鞋子)损失费3400元,共计人民币10006元的协议。被害人赵某乙对被告人李华贵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和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易某、俸小冬、唐某、闫某、李某乙、刘某、赵某甲、曾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华贵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华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贵犯妨害公务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戴前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