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冷国华诉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冷国华,男。被告何耀,男。被告邹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华诉被告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华于2015年7月7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履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国华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