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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冷国华诉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冷国华,男。被告何耀,男。被告邹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国华诉被告何耀、邹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国华于2015年7月7日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履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国华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