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8、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魏建成与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魏建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8、4329号上诉人(112号案原告、123号案被告):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都。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112号案被告、123号案原告):魏建成,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代理人:罗尧,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魏建成支付第一笔款项15000元整,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魏建成支付第二笔款项15000元整,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魏建成支付第三笔款项20000元整,三笔款项共计50000元整,上诉款项分别均汇入魏建成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28;2、上述款项支付后,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建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并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3、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相应款项,魏建成可以申请法院按照(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2、123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20元共40元,均由广东立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