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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大燕与被执行人侯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燕,侯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赵大燕,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子成,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341221197811282768。申请执行人赵大燕与被执行人侯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效力,已向被执行人侯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子成支付赵大燕60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侯子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赵大燕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