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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王永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海燕、陪审员刘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绥民初字第0044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李 晟审判员 李海燕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