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吝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按原告杨某某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送达了2015年7月8日开庭传票,但该邮件于2015年7月5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原书地址不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视为已向原告杨某某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源:百度搜索“”